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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若干意见
发布时间:2014/12/29 9:00:00    来源:    阅读:()
  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全国发展大局做出的重大决策。建设好辽宁沿海经济带,对于发挥辽宁在东北振兴发展大格局中的龙头带动和示范作用,加快推进老工业基地改革发展,意义重大。为此,全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规划,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在促进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中的职能作用,为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的贡献。

一、创新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带招商引资和企业改制工作机制,支持项目落地和国有企业改组改制
  (一)积极融入、主动对接,做好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经济区、丹东产业园区和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5个重点发展区域招商引资的服务保障工作。对五大重点发展区域的重点引进项目,指派项目筹备联络员,对企业筹备、设立和经营过程中涉及工商行政管理职能的事务开展跟踪服务、预约服务、延时服务和上门服务。
  (二)加强信息化服务。及时监测、科学分析各类企业特别是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的发展动态,定期报告和发布主体变化信息、发展趋势信息、产业导向信息等,给政府以决定支持,给投资者以创业指导。拓展网上交流、网上指导、网上咨询等服务功能。
  (三)支持国有企业改组改制,帮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按照“提前介入、政策引导、及时注册、跟踪服务”的原则,帮助论证,帮助把关,帮助规范,帮助做大,在法律和政策上给予引导,在改制的关键环节给予支持。改变国有企业改制登记受理方式,由窗口排队等候制转变为预约受理、专人辅导制。
  (四)试行国有企业设立弹性受理制。新设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只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的主要条件,并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签署意见,可以予以设立登记,其他材料在公司设立后90日内提交;国有企业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授权部门签署意见,可以享受年检免审的待遇。

二、创新扶持、引导个体私营经济发展工作机制,鼓励、支持各种非公有制企业参与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

  (五)积极配合政府抓好五大重点发展区域周边的开发建设和海域整治。凡因五大重点发展区域开发的失地农民和海域整治中上岸渔民从事个体私营经济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凭村委会、居委会的证明三年内免交有关登记类、证照类和管理类的工商行政管理收费。

  (六)鼓励创业、就业、再就业。落实和完善扶持下岗失业人员、残疾人、高校毕业生、职业城镇退役士兵创业、就业、再就业的政策措施,对上述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减免费用。
  (七)引导和支持个体私营经济做大做强,促进个体私营经济健康发展。在各级政府领导下,加强与有关部门沟通配合,支持个体工商户办理私营企业登记,支持私营企业建立法人治理结构,支持公司制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和组建企业集团,扶持个体私营经济上规模、上档次。
  (八)充分发挥个体经营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引导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参与各类经贸洽谈会,主动协助政府做好招商引资工作,吸引外地大型私营企业来辽宁沿海经济带设立销售中心和研发中心。组织创业培训,提供用工求职对接、劳务输出,促进就业和再就业。

三、创新服务“三农”工作机制,进一步提高为辽宁沿海经济带新农村建设服务的效能和水平
  (九)认真贯彻执行《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鼓励、支持和引导农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开辟农村各类市场主体准入绿色通道,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变更、注销免收登记费用。
  (十)积极开展对农民及有关农业团体的商标法律培训、商标注册和使用的培训。主动深入涉农企业指导注册农产品商标和地理标志,协助政府发展高科技种苗业和高附加值销售业,培育农村地方主导产业、提高农产品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支持涉农企业在周边地区建设生产基地,发展订单农业。
  (十一)扶优扶强农业龙头产业,经政府认定的农业龙头企业,享受企业年检免审待遇、优先认定为著名商标和“守合同、重信用”企业。
  (十二)大力培育壮大农村经纪人队伍,进一步挖掘经纪活农的潜力。积极引导其登记注册,取得合法市场主体资格。积极开展农村经纪人的培训工作,提高其法律意识和从业素质,规范其从业行为,引导农村经纪人在促进农业生产和市场需求衔接、活跃农村经济发展方面发挥更大的作用。
  (十三)深入开展“红盾护农”行动,集中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认真清理农资市场经营主体资格,及时受理农民有关农业生产资料的投诉,严厉查处制售伪劣化肥、农药、种子等坑农害农行为。

四、创新培育商标工作机制,提升服务辽宁沿海经济带实施商标战略的工作水平
  (十四)加强对辽宁沿海经济带支柱产业和新兴产业实施商标战略的行政指导,着力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指导扩张型企业对准备进入的行业提前注册商标;建议出口型企业及时到境外注册商标,拓展国际市场;引导创业型企业、服务性行业、定牌加工企业积极申请商标注册,走自主创牌之路;提醒龙头企业合理扩大商标注册类别,扩大保护范围。指导驰著名商标企业及重点出口企业的商标在国外的注册、保护和发展,培养品牌的国际竞争力,引导企业通过案件程序、商标异议、商标争议等渠道申请认定驰名商标,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十五)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争创驰名、著名商标。光电、石化、机械、生物医药、仪器仪表、软件、港口、物流、会展等我省支柱产业和重点产业的商品和服务商标及我省特色农产品商标、地理标志等申请认定省著名商标的,在产值、纳税额、广告量、商标注册时间等方面适度放宽条件,并优先推荐参评驰名商标。

五、创新企业注册登记工作机制,营造辽宁沿海经济带便捷高效的市场主体准入环境
  (十六)深化内资企业注册登记制度改革,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注册“一审一核”制度。进一步减少审批环节,实现企业注册登记再次提速。
  (十七)推行“一局多点、就近受理、远程核准”的外资企业注册登记模式。注册资本在1亿美元以下的外资企业由市工商局直接登记。将外资企业注册登记的受理点覆盖到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各区、市,逐步实现外资企业注册登记功能向大连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营口沿海产业基地、辽西锦州湾经济区、丹东产业园区和大连花园口工业园区5个重点发展区域延伸。
  (十八)加强信息化建设,促进网上审批上新台阶。改革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受理审批模式,全面推行以网上核准为主、窗口核准为辅的审批方式。试行公司设立网上预审,全面推行网上年检,及时为企业提供企业登记注册服务。
  (十九)完善落实“企业联络员”制度,构建工商部门与企业互动的平台。建立企业联络员数据库,驻辽宁沿海经济带的工商机关要在门户网站开设企业联络员网上快捷服务通道,整合工商行政管理各方面职能,开展有关市场准入、商标、广告、合同等市场经营行为方面法律法规的免费培训和分类指导,及时沟通信息,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
  (二十)放宽五大重点发展区域企业注册登记条件,加快重点项目落地进程。放宽企业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企业住所(经营场所)无法按规定提交材料,只要地点明确,并经工业集中区管理机构或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可以予以登记;放宽企业登记出资要求,企业注册资本未能按规定两年内到位的,经上述区域管理机构或各区招商部门书面同意,可以延长出资期限一年;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允许5个重点发展区域的所有企业名称在其发展园区前直接冠“辽宁”字样,并由当地登记机关直接核准;进一步简化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外国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只需提交其护照及签证入境的证明复印件。
  (二十一)促进企业拓展融资渠道。大力支持担保类、投资类和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积极办理股权质押、股权出资、商标权质押登记事宜,扩大动产抵押登记范围。支持企业上市,帮助完善上市条件。

六、创新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机制,努力营造辽宁沿海经济带和谐发展的经济环境和社会环境
  (二十二)围绕创建“平安辽宁”的目标,加强对重点领域、重点行业、重点经营行为的监管。加强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适时开展专项执法检查,切实规范流通环节食品经营行为,营造安全健康的食品消费环境;以药品、医疗、食品、化妆品、美容服务为重点,加大虚假广告的查处力度,营造诚信有序的广告市场秩序;加大商标权行政保护力度,切实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创新成果;加大治理商业贿赂力度,积极营造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加大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专项行动力度,努力维护安全稳定的市场环境和社会秩序;打击合同欺诈行为,努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二十三)加大对无证无照经营的清理整顿力度,营造经济发展与人口、资源、环境相协调的经济环境。驻辽宁沿海经济带各级工商机关要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查处无证无照经营联席会议制度、查处无证无照经营信息共享制度,严肃查处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社会危害严重的无证无照经营。同时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积极探索长效监管机制,完善市场准入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促进我省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二十四) 建立健全工商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消费维权体系,加强12315执法服务平台建设。建立集申诉举报、线索收集、信息分析、执法调度、信息服务、跟踪反馈及工作监督为一体的12315执法服务平台。进一步扩大12315消费维权网络的社会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消费维权监督网络体系建设,快捷高效受理和处理消费者申诉和举报,及时化解消费纠纷,加大行政调解和监管力度,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二十五)坚持立足于服务、着眼于发展、致力于和谐,积极推进行政指导。对无重大危害、无明显主观恶意的轻微违法行为,以教育为主,实行“首次不罚”,并督促、引导其合法经营。
 

发布日期:2011-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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