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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政策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 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7/5/31 16:46:00    来源:    阅读:()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的实施意见
辽政发〔2017〕24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7〕5号)精神,推进我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促进招商引资掀起新热潮、实现新突破、取得新成就,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以开放为引领放宽外商投资领域
  (一)积极扩大外商投资领域。根据国家部署和要求,认真执行国家《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7年修订)》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17年修订)》,放宽服务业、制造业、采矿业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支持外资参与辽宁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制造业转型升级、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和海外人才在辽创业发展。鼓励金融、证券、期货、保险机构等服务业领域外资进入,放开会计审计、建筑设计、评级服务等领域外资准入限制,推进电信、互联网、文化、教育、交通运输等领域有序开放。(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教育厅、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交通厅、省文化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辽宁证监局、辽宁保监局、大连银监局、大连证监局、大连保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外商投资企业和内资企业同等适用“中国制造2025”战略政策措施。鼓励外商投资高端制造、智能制造、绿色制造等,以及工业设计和创意、工程咨询、现代物流、检验检测认证等生产性服务业,改造提升我省传统产业,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牵头;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质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支持外资依法依规以特许经营方式参与我省基础设施建设。除国家规定的相关支持政策外,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外商投资能源、交通、水利、环保、市政公用工程等在政策上给予支持。相关支持政策同等适用于外资特许经营项目建设运营。(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人民银行沈阳分行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与我省内资企业和科研机构开展研发合作。支持外商投资企业建设研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设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根据对等原则,允许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承担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同等适用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等优惠政策;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和科研组织与省内相关机构密切合作,开展产业共性技术、核心技术、尖端技术和基础性研发项目的研究。鼓励外资投向科技中介、创新孵化器和生产力中心等公共科技服务平台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海外高层次人才在辽创业发展。对持有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创办科技型企业,给予中国籍公民同等待遇。对外籍高层次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申请办理多次签证或者居留证件的,依法依规提供便利。(省委组织部、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推进外资跨国公司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管理改革。积极吸引跨国公司在我省设立地区总部和采购中心、结算中心等功能性机构,允许外资跨国公司开展本外币资金集中运营,促进资金双向流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投融资便利化水平。(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负责)
二、努力营造公平宽松的营商环境
  (一)推进行政管理体制改革。以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为契机,对标国内先进地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积极推广“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办理、一条龙服务”办事机制,简化流程、明确时限、提高效率,全面优化外商投资及企业生产经营环境。(各市政府,省编委办、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确保外商投资政策的严肃性、连续性和一致性。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及省相关政策规定履行职能,坚持诚信理念,依法合规履行职责,不得擅自增加对外商投资企业的限制。(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外商投资企业相关信息。除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或确需境外投资者提供信息外,有关部门要按照内外资企业统一标准、统一时限的原则,审核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牌照和资质申请,促进内外资企业一视同仁、公平竞争。(各市政府,省商务厅、省地税局、省工商局、省国税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深化政府采购改革。坚持公开透明、公平竞争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外商投资企业在我省生产的产品平等对待,促进内外资企业公平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省财政厅负责)
  (五)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拓宽融资渠道。支持外商投资企业依法依规在主板、中小企业板、创业板上市,在新三板挂牌,以及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和运用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融资。(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证监局、大连证监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深化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外商投资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落实内外资企业统一的注册资本制度。(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依法保障外商投资企业的合法权益。健全知识产权执法机制,加强知识产权执法、维权援助和仲裁调解工作。加强知识产权对外合作机制建设,推动相关国际组织在我省设立知识产权仲裁和调解分中心。切实履行招商引资过程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所做的承诺,做到慎重承诺,有诺必行。从严控制并进一步减少各类检查活动,严禁以检查名义干扰外商投资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及时依法做好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处理工作,妥善解决外商投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的纠纷和问题。(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工商局、省知识产权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扎实推进全省招商引资工作
  (一)加强政策支持和引导。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制定出台招商引资优惠政策,重点支持对就业、经济发展、技术创新贡献大的外商投资项目。鼓励地方政府和各产业园区设立专项资金,对开展招商引资活动和完成全年招商引资工作目标予以支持和奖励。(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降低外商投资企业运营成本。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降低企业投资运营成本。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对涉及外商投资企业的税费收缴情况进行认真梳理,落实好国家出台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费降费优惠政策。(各市政府,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水利厅、省商务厅、省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省地税局、省物价局、省国税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优化利用外资结构。以全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优化产业结构为导向,以促进我省产业转型升级、创新发展为目标,各地区要深入研究制定产业及产业链招商引资指导目录,确定招商引资产业主攻方向,加强新兴领域吸收外资;以引进重大项目为目标,努力形成高端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服务业和传统优势产业协调发展新格局。在招商引资中严格限制“两高一资”、低水平和过剩产能扩张项目及盲目重复建设项目。(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经合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大力开展产业转移承接。充分利用国家在资金、土地及社会保险异地转移等方面对产业转移与加工贸易的优惠政策和措施,紧紧抓住长三角、珠三角和京津冀产业转移的有利时机,特别是要抓牢辽宁与江苏、沈阳与北京、大连与上海对口合作的机遇,积极开展项目洽谈和产业转移对接活动,争取引入一批有利于辽宁发展的好产业、好项目。(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支持外商投资项目用地。在辽外商投资企业与内资企业同等适用相关用地政策。继续对集约用地的鼓励类外商投资工业项目优先供应土地,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各市政府,省国土资源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充分发挥园区招商引资平台和载体作用。以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中德(沈阳)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大连金普新区、沈抚新区、国家及省级经济开发区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为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完善相关配套功能,进一步提高园区对外资项目的承载能力,加强专题招商和产业链招商,争取一批符合重点产业发展方向、有利于延伸产业链的项目入园发展。充分发挥大连保税港区、沈阳综合保税区等省内海关特殊监管区的政策放大效应,着力引进高端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的外向型大项目,选择高技术含量、高附加值的外资项目优先开展新型保税服务业务,扩大我省进出口贸易。(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农委、省商务厅、省旅游发展委、省经合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七)加强对外宣传。注重辽宁形象的整体包装和宣传,以各类媒体和交流合作平台以及大型活动为载体,积极宣传推介我省对外招商引资的优势、潜力、政策和重点项目,重塑辽宁对外开放新形象,重拾外商来我省投资兴业的信心和决心。(各市政府,省委宣传部、省商务厅、省外办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八)加强专业化招商队伍建设。支持组建面向重点地区、重点产业和重点客商的专业招商团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公开招聘的方式,打造一批懂国际商务惯例、懂产业政策、懂招商实务、懂专业技术知识的专业化招商队伍。鼓励各地区创新招商引资体制机制,建立招商激励机制,支持各地区之间,特别是发达地区与欠发达地区之间建立招商引资人员交流机制,促进信息共享、工作互动。(各市政府,省编委办、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商务厅、省经合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九)强化重点区域招商引资。以G20和APEC相关国家为重点,充分利用新辽理事会、中韩经济论坛、中日经济合作会议、中国国际投资贸易洽谈会等招商平台以及境内外投资促进机构、经贸合作服务机构、华侨华人团体和境内外商会协会等中介组织,面向世界500强、行业龙头企业、大型跨国公司等开展招商引资工作。以北京、上海、深圳为中心,面向世界500强企业在华总部及代表处开展“外商内招”。在重点招商区域采取设立联络处等方式,广泛收集重点产业、重点客商投资信息,提高招商引资活动的针对性、精准性和实效性。(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和信息化委、省商务厅、省外办、省国资委、省经合局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深化外商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对外商投资全面实施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简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程序和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管理程序。推进审批环节并联办理,缩短海关登记、申领发票等环节办理时间。加大电子政务建设力度,推行一口受理、限时办结、进度可查询,提升外商投资管理信息化水平。推进中国(辽宁)自贸试验区建设,在更大范围复制推广自贸试验区改革试点经验。为外商投资及生产经营提供全程便捷、高效、优质服务。(各市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商务厅、省工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主体责任。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对我省经济发展、社会进步的重要性,切实将其作为促进我省全面振兴的一项重要举措抓实抓好。要采取切实可行措施,制定工作目标,落实工作任务,明确工作主体,抓出工作实效。(各市政府,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加强绩效考核。建立招商引资绩效考核评价激励机制。将招商引资工作考核结果纳入省政府对各市的整体绩效考核体系中;把开展招商引资工作的实绩列入干部考核的内容,奖优罚劣,激励先进,鞭策后进。(各市政府,省委组织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政府督考办、省商务厅等有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辽宁省人民政府
2017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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