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引导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4〕71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为前提,以建立归属清晰、权能完整、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农村产权制度为目标,以保障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财产权益为根本,以规范流转交易行为和完善服务功能为重点,培育和发展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推动农村生产要素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促进农村集体资产保值增值和农民增收。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公益性为主。必须坚持为农服务宗旨,突出公益性,不以盈利为目的。
坚持公开公正规范。逐步探索形成符合农村实际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特点的市场形式、交易规则、服务方式和监管办法。
坚持因地制宜。是否设立市场、设立什么样的市场、覆盖多大范围等,都要从各地区实际出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坚持稳步推进。充分利用和完善现有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有需求、有条件的地方积极探索新的市场形式,稳妥慎重、循序渐进,不急于求成,不片面追求速度和规模。
(三)工作目标。
充分利用现有的各类农村产权流转服务平台,以县(市、区)为重点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乡(镇)建立流转服务站。省、市建立以提供政策和综合信息发布、数据统计、情况分析、交易行为监管信息服务平台为重点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在试点基础上,争取利用3至5年时间,基本建立省、市、县(市、区)、乡(镇)统一联网、四级联动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体系和信息服务网络平台,实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的公开、公正、规范运行。
二、市场建设
(一)市场性质。
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是政府主导、服务“三农”的非盈利性机构。鼓励利用现有政务服务大厅、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便民服务中心等场所,划出专门区域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形成“一个屋顶下,多个服务厅、多品种产权交易”的综合平台。有条件的地方,可以设置独立的交易场所。
(二)设立程序。
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设立,由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报本级政府批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开展跨行政区域业务的市场,应报上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审核备案。依法成立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可以在乡镇设立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在村设信息员。
(三)市场功能。
基本服务:发布交易信息,受理交易咨询和申请,协助产权查询、价格发现、组织交易,出具产权流转交易鉴证书、场外交易鉴证,协助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和资金结算手续等。
配套服务:开展资产评估、测绘、法律、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押融资、调解仲裁、促进规模化经营等服务,引入财会、法律、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机构和银行、保险、担保公司等金融服务机构,设立服务窗口,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提供专业化、一站式服务,形成集各项功能为一体的为农服务综合平台。
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整合各地信息,建立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为主。条件成熟时也可以将现有软硬件设施好、管理规范、交易量大的市或县级市场发展成为省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业务范围覆盖全省或部分市县,承担跨市交易的信息整合发布和大额流转交易。市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以建立信息服务网络平台为主,也可以根据需要承担跨县交易的信息整合发布和较大额流转交易,业务范围覆盖全市。县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业务范围覆盖全县,承担本县流转交易和交易信息发布。乡(镇)农村产权流转服务站主要提供政策宣传、信息收集、经营监督等基础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地方采取上级市场委托交易等方式开展交易业务,探索适合乡(镇)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品种。村级信息员主要承担信息采集、现场勘察、联系农户等配合工作。鼓励上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对所属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交易活动实行一体化运营,也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合作共建,实现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协同发展。
(四)交易主体。
凡是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限制的法人和自然人均可以进入市场参与流转交易,具体准入条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现阶段市场流转交易主体主要有农户、农民合作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家庭农场、家庭林场、涉农企业和其他投资者。农户拥有的产权是否入市流转交易由农户自主决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妨碍自主交易。农村集体资产流转必须进入市场公开交易。产权流转交易的出让方必须是产权权利人或者受产权权利人委托的受托人。除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户持有的集体资产股权外,流转交易的受让方原则上没有资格限制(外资企业和境外投资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对工商企业进入市场流转交易,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加强准入监管和风险防范。
(责任部门:省农委、省国土资源厅、省林业厅)
三、运行和监管
(一)交易品种。
法律没有限制的农村各类产权均可进入市场流转交易。现阶段的交易品种主要有:
1.农村土地经营权。包括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或者仍由村集体统一经营的耕地、草地、养殖水面等经营权(不涉及所有权、承包权)。
2.林权。包括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使用权,山林股权。
3.“四荒”使用权。包括农村集体所有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以及盐渍化荒地使用权。
4.水域滩涂养殖使用权。包括在规划范围内依法取得的水域、滩涂水产养殖使用权。
5.农村集体经营性资产。包括由农村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经营性资产(不含土地)所有权、使用权。
6.农业生产设施设备。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
7.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包括农户、农民合作组织、农村集体和涉农企业等拥有的小型水利设施使用权。
8.农业类知识产权。包括涉农专利、商标、版权、新品种、新技术等。
9.农村集体资产股权。包括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组织及其成员依法享有的股权。
10.农村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产业项目招商和转让等。
11.其他依法可以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
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户房屋财产权、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流转交易,要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经有关部门授权后进行。
(二)交易程序。
1.受理转让申请。转让方通过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流转交易产权,需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产权权属有效证明、转让标的情况说明及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负责。
2.资格审核。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依法对转让方提交的申请和材料的齐全性和合法性进行要件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产权属性需要确认、产权交易需要政府主管部门审批的,由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统一负责代办,产权主管部门要积极提供帮助和服务。
3.信息发布。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当通过交易网站、交易大厅显示屏及电视、报刊等媒体,对拟流转交易的农村产权发布转让信息公告,广泛征集受让方。信息公告期一般不少于7个工作日,具体公告期限由转让方和市场协商确定。
4.审核受让方资料。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内,向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提交产权受让书面申请,同时提交资格证明、资信证明、受让产权用途说明及市场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并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依法对意向受让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5.组织交易。信息公告期满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根据征集到的意向受让方情况,依法依规选择适当的交易方式组织交易。达成交易意向并经公示无异议的,签订交易合同。
6.资金结算。受让方将产权交易价款交付至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资金结算账户,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按交易合同约定及时将资金划给转让方。也可以由交易双方和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约定资金结算方式。
7.交易鉴证。交易资金结算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为交易双方出具《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交易产权属于《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列举的不动产登记权利类型的,交易双方可以持《农村产权交易鉴证书》和有关申请材料到政府不动产统一登记机构或产权管理机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
8.归档管理。产权交易完成后,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应将交易过程中形成的所有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声像、电子数据等各种形式和载体的原始纪录,按照有关档案法规、标准进行收集、整理、归档,并集中统一保管。
(三)市场监管。
1.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实行属地管理,各级政府是市场监管的责任主体。
2.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要加强组织协调,会同各有关部门对市场运行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动态监测,及时查处各类违法违规交易行为,严禁隐瞒信息、暗箱操作、操纵交易,促进交易公平,防范交易风险,确保市场规范运行。
3.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在职责范围内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行为进行指导监管,对农村产权流转后的开发利用进行监督,耕地、林地、草地、水利设施、水域滩涂等产权流转交易后不能改变用途、不能影响公共安全、不能破坏农业综合生产力、不能破坏生态功能、不能损害农民利益。
4.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要定期向当地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报送月度交易数据及年度工作报告,发生对市场经营和社会稳定有重大不利影响的事件要及时报告。各项报告要同时抄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和农村产权主管部门。
(责任部门:省科技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农委、省畜牧局、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海洋渔业厅、省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沈阳分行)
四、保障措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组织领导。
1.各级政府要成立由主管农业的负责同志任主任,科技、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工商、金融、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为成员单位的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政策制定、监督检查等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工作;制定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管理办法等制度和政策;代表本级政府受理设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审批事项,强制不合格市场退出;审议修订本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管理模式、交易规则、服务标准等重大事项;组织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扶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和发展。
(二)政策扶持。
1.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的支持力度,落实流转交易市场机构和场所,配备专职人员。实行市场建设和运营财政补贴等优惠政策,通过采取政府购买社会化服务或公益性岗位等措施,支持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建立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和管理信息网络平台,完善服务功能和手段。加强与涉农担保基金、担保公司的合作,为进入各级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交易的农村产权贷款提供担保。
2.农业、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水利、林业、海洋渔业、畜牧、科技等涉农产权管理职能部门,要不断深化农村产权制度改革,制定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加快推进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3.各级农村产权主管部门要有计划地组织各类农村产权交易从业人员业务培训,提高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能力。
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将适时制定全省农村产权流转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各市、县(市、区)要根据各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将有关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2015年12月30日